question-icon 开空头支票怎样认定为诈骗?

我之前和别人有生意往来,对方给我开了张支票,结果是空头支票。我现在不确定这算不算是诈骗,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开空头支票认定为诈骗是怎么规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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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开空头支票是否构成诈骗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认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简单来说,就是开票人账户里没钱,却开了支票给别人。 对于开空头支票认定诈骗,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包括明知是空头支票而使用的情形。 要认定开空头支票构成诈骗,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意味着出票人从一开始就不想履行支付义务,而是通过开具空头支票来骗取他人财物。比如,出票人在明知自己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大量开具空头支票用于购买货物,然后将货物转手卖掉并携款潜逃,这种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实施了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如果是因为疏忽或者银行系统故障等非故意原因导致支票空头,一般不构成诈骗。 三是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数额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数额。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会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只是偶尔开具空头支票,并且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及时补足资金等,一般不会认定为诈骗。但如果多次开具空头支票,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所以,判断开空头支票是否构成诈骗,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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