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如何界定的?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界定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准确认定受贿罪以及合理量刑至关重要。下面我们详细来看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当受贿数额达到这个区间时,就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次,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处于这个范围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三百万元及以上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单纯的数额标准外,受贿犯罪的情节也会影响定罪和量刑。根据上述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理,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相关较重情节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相关较重情节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会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总之,受贿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界定既有明确的数额标准,也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