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安全权侵权该如何界定?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界定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否被侵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要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比如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变质、含有有害物质等情况;电器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质量检测,存在漏电、起火等安全隐患;或者是服务场所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像商场的地面湿滑却未放置“小心地滑”的标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身体受伤、健康受损等,财产损害则包括购买商品的价款损失、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等。例如购买的汽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导致车辆本身以及车上其他物品的损失。 再者,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安全因素所导致的。比如消费者食用了经营者销售的过期食品后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那么食用过期食品这个侵权行为与食物中毒这个损害事实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经营者可能存在过错,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你的情况,如果商场提供的试用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你身体出现不适,并且有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你的不适与使用试用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很可能商场的行为构成了对你安全权的侵权。你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