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死缓的日期要如何界定?

我有个亲戚被判了死缓,家里人都很担心。我们现在就想搞清楚死缓的日期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会不会中途有变动,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个日期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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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日期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它并非立即执行死刑,而是给予犯罪分子一个两年的缓期执行期。 关于死缓日期的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如果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死缓判决,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的,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死缓日期就从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一审判决在3月1日作出,上诉、抗诉期为10日,到3月11日上诉、抗诉期满,若期间无上诉、抗诉情况,那么死缓日期就从3月11日开始算。 要是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死缓日期从该日起开始计算。例如,二审判决在6月15日宣告,那么死缓就从6月15日起算。 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里的“二年期满”,就是按照前面确定的死缓起始日期往后推算两年。例如,死缓从3月11日开始算,那么到下下一年的3月11日就是二年期满的时间点。 总之,准确界定死缓日期对于判断犯罪分子能否获得减刑以及何时获得减刑等情况至关重要,它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来执行,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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