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之前丢了个东西,后来发现被别人买走了。我去找买家要回,买家说他是善意取得的。但有人跟我说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我不太明白为啥。我就想知道法律为啥这么规定,背后有啥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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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和遗失物。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有权利卖别人的东西,但是把东西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如果是好心、不知情地买了,就可能合法拥有这个东西。而遗失物呢,就是所有人不小心丢失的物品。 法律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从维护原所有权人的权益角度来看,原所有权人是因为非基于自己的意愿而丧失了对遗失物的占有。比如,你不小心把手机弄丢了,这并不是你主动要把手机给别人或者卖掉,所以法律要保护你的权益,让你有机会找回遗失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社会道德和秩序层面考虑,如果允许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可能会鼓励一些人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并进行转让获利,不利于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和道德风尚。因为这会让一些人觉得捡到别人的东西卖掉,只要有人买,就可以合法地让买家拥有,这样会导致更多的人去非法处置捡到的东西。 所以,综合多方面因素,法律明确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以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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