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具有明确规则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和法律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时间界限和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举例来说,如果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而且两人当时都达到了法定婚龄,自愿结婚,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情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关系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比如王五和赵六在199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使他们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涉及到事实婚姻的相关纠纷,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其处理方式和法律婚姻有所不同。在财产分割方面,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需要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和法律婚姻一样,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关键要考虑时间节点和结婚实质要件这两个因素。如果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