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找我借钱说做生意周转,结果拿到钱就消失了。我怀疑他是诈骗,但又不确定。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诈骗罪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呢?我这种情况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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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认定诈骗罪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指行为人意图通过诈骗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并且不想归还。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常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看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比如,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有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如果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此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这就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就像在合同诈骗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等作担保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些都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情形有明确规定,这从侧面反映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思路。 其次,要关注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情况。要是行为人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挥霍或者携款潜逃等,就很可能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拿到被害人的钱后,不是按照承诺去做正当生意,而是去赌博或者大肆购买奢侈品,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资金使用,更倾向于非法占有。 另外,行为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也是重要因素。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却编造各种理由借钱,并且在事后没有任何还款的行动或者表示,这也能推断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一个人没有稳定收入和资产,却向多人大量借款,而且借款后不做任何偿还的努力,这种情况就值得怀疑。 总之,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某一个因素,要全面、综合地分析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和相关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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