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夫妻共同债务要如何界定?
我在福建,最近涉及到夫妻债务的问题。我和配偶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不太清楚哪些算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算。想了解下在福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来界定的,希望能有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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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福建,其界定标准和全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活”包括维持家庭的日常开销、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共同生产经营”则涵盖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活动、投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贷款,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里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所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个人的赌博等非法活动,这笔债务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外,还会考虑债务的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 对于福建的夫妻来说,如果在债务界定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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