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下面我们从几个关键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关于案件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明确了破产案件该向哪个法院去申请和审理,避免了管辖的混乱。 其次是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等。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这里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各自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法院的审查程序。 在破产宣告方面,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一旦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的经营状态就会发生重大改变。 关于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这清晰了清算组的成立时间和职责。 另外,该规定还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别除权、抵销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准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程序到实体,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