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特别重大损失是如何认定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里面提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有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个特别重大损失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看金额大小,还是有其他的评判标准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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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失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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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特别重大损失”是该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不过目前法律并没有对“特别重大损失”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统一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从多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从经济损失角度来看,主要考量直接经济损失。比如说,由于执行人员的失职,导致当事人的大量资金无法追回,或者价值巨大的财物被错误处置等。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如果经济损失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但不同类型的案件,这个数额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在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中,金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往往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除了经济损失外,其他严重后果也是认定的重要方面。例如,因为执行失职,造成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引发当事人及群众不满,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的;致使刑事被执行人长期逍遥法外,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明确了对特别重大损失情形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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