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该如何定性?


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分析其定性。 从法律性质上看,保险受益权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所谓期待权,通俗来讲,就是一种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之前,受益人仅仅是有获得保险金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并不一定会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只有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这种期待权才会转化为既得权,也就是实实在在可以拿到手的权利。例如,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正常生存期间,受益人就只有期待权;而当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就拥有了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既得权。 保险受益权的产生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投保人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就通过合同得以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受益权的来源和主体范围。 受益权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受益权是相对于保险合同而言的,它只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有效。保险人只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受益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比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这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此外,保险受益权一般不能继承。受益权是基于受益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通常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这体现了受益权与一般财产权在继承方面的区别。综上所述,保险受益权有着其独特的法律定性,在保险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