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该如何界定?

我在一个借贷关系里,有人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相关责任,但我搞不清这人是属于共同还款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我想知道共同还款和连带保证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区分的,它们有啥不同特点,依据啥来准确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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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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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共同还款和连带保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与日常生活中,准确区分二者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定义、法律特征、责任承担、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对二者进行界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二者的定义。共同还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同一债务关系,共同承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这些主体通常是债务的直接参与者,可能是因为共同的交易行为、合同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而成为共同债务人。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他们就是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而连带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在连带保证关系中,保证人并非债务的直接承担者,而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还款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能还款,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从法律特征来看,共同还款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他们对债务的承担是基于同一原因,并且每个人都对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各共同还款人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共同还款人主张全部债权。而连带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表现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的产生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补充性则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共同还款人之间是共同承担债务,他们的责任是并行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还款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其中部分共同还款人主张全部债权。共同还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共同还款人追偿。而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替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成为主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共同债务和保证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判断是共同还款还是连带保证,关键在于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具体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为共同还款人,并且对债务承担没有区分份额,那么一般认定为共同还款。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就是连带保证。此外,还需要结合交易背景、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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