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是如何认定的?
我结婚后,我老公在外面借了不少钱,也没跟我说这些钱干啥用了。现在债主找上门让我一起还钱,我很疑惑这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想了解下在婚姻法里,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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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主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所负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这些债务是为了夫妻这个小家庭好,或者是一起去做事情产生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很好理解,就好比两个人一起签字借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另一方知道后说认可这笔债务,那这肯定是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为了日常买菜、孩子上学交学费、家里交水电费等这些生活开销借的钱,就算只有一个人去借,也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项目,而且这个投资和家庭日常生活没太大关系,一般情况下就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主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者一起做生意,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借的,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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