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结婚后,我老公背着我借了一大笔钱,也没跟我说钱用在哪了。现在债主找上门让我一起还钱,我觉得很冤枉。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像这种情况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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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知道了表示认可,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上学费用等这些。例如一方为了给家里买菜做饭借了钱,那这个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像开头提到的例子,如果老公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没有得到老婆的同意,债主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老婆是知道且同意的,否则老婆就不用一起还钱。 总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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