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我结婚后和配偶有一些债务,不太清楚哪些算夫妻共同债务。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认定和规定的,这些规定会对我在处理债务问题时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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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表示认可,又或者一方借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这些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说,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但这笔投资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这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那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不能因为离婚就逃避债务。即使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对债务分担做出了规定,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偿还后可以按照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总之,《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清楚这些规定,以便正确处理夫妻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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