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债务该如何处理?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在婚姻期间我们有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在离婚时要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哪些算共同债务,哪些算个人债务,以及这些债务在离婚时具体是怎么分配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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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首先要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欠的或者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而欠的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孩子上学费用、家庭水电费等,这些都算共同债务。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就由双方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的,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个人债务,就是一方自己欠的,和另一方没关系的债务。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借款去买昂贵的奢侈品供自己享用,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这些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己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如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或因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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