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再婚的债务该如何界定?
我最近再婚了,但是对再婚后债务这块不太清楚。之前听说有因为没分清债务闹矛盾的情况,我就担心以后万一有类似问题,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再婚中的债务到底怎么界定啊,哪些会算共同债务,哪些又是个人债务呢?
展开


在《民法典》中,再婚债务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一起签字认可的债务,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也同意承担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去银行贷款,签了贷款合同,那这笔贷款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借了钱,事后跟另一半说了,另一半表示同意一起还,这也属于共同债务。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孩子教育费等。比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去超市赊账买了生活用品用于家庭日常消费,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例,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跟家庭生活没什么关系的项目,而且另一半根本不知道也没同意,正常情况下这不算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实际上夫妻二人都从中受益或者是两人商量好借的,那就得算共同债务。 总之,再婚中债务的界定要综合债务的产生原因、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