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之间不用共同偿还的债务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之间债务不用共同偿还的情况有多种。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突然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与家庭生活毫无关联的项目,且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这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用共同偿还。比如,一方和朋友虚构了一笔借款债务,企图让配偶共同承担,这种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也不用共同偿还。同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人主张此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属于一方个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不用共同偿还。例如一方在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属于这种情况。还有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在夫妻内部也不用共同偿还。 总之,在判断夫妻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确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就是两口子为了生活对外欠的钱,具体包括夫妻基于共同意思一起欠下的债款、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等。 个人债务:指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比如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