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配偶结婚几年了,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问题时,不太清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哪些情况算,哪些不算,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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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一起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钱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表示认可,又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开销借的钱,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瞒着另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和家庭生活无关的项目,并且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正常情况下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投资的收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那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夫妻要一起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如果财产不够还,双方可以商量怎么还,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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