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前的共同债务?


界定婚前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婚前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婚前共同债务。例如,双方共同向他人借款用于筹备婚礼等事宜,且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是婚前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婚前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婚前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前为购买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而产生的债务。因为这些债务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产生的,但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再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结婚前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属于婚前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在婚前为了双方共同经营的生意而借款,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确实用于了共同经营,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婚前共同债务。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婚前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前借款购买了房产,婚后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购买该房产所负的债务就是婚前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也属于婚前共同债务。只要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约定某些债务为共同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就按照约定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