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对公共场合是如何认定的?


在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对于“公共场合”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性质,还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公共场合”。简单来说,公共场合就是供不特定多数人自由出入、活动的场所。这样的场所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的特点,比如商场、公园、学校、医院等。在这些地方,人们可以自由地进出和活动,不受特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明确提到了“公共场所当众”这一加重情节。 那么,如何具体认定“公共场所当众”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就是说,认定“公共场所当众”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有其他多人在场。 对于“多人”的理解,一般认为是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场”并不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只要他们处于能够看到犯罪行为的状态即可。例如,在商场的一个角落,虽然周围的人可能因为视线被遮挡而没有实际看到犯罪行为,但他们处于能够看到的范围内,也可以认定为“在场”。 回到具体场景,如果是在商场通道等地方发生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由于商场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大、开放性强。只要当时有其他多人在场,即使他们没有注意到犯罪行为,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总之,在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对公共场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场所的性质和周围人员的情况。准确认定公共场合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