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如何认定?


在探讨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盗窃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秘密窃取则是传统盗窃罪的核心行为方式。 秘密窃取,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被发觉,而不要求客观上真的没有被发觉。 从主观方面来看,秘密窃取要求行为人具有秘密取得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不让他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甲趁乙不在家,撬门进入乙的房间,将乙的贵重物品拿走。甲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乙当场发现,这就具备了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即使乙实际上提前回家并发现了甲,但只要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自认为不会被发觉,就不影响秘密窃取的认定。 从客观方面来说,秘密窃取的行为表现多样。可以是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扒窃他人财物,也可以是潜入他人住宅、办公室等场所窃取财物。例如,在拥挤的公交车上,丙趁丁注意力分散,将丁口袋里的钱包偷走,这就是典型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再如,戊趁公司午休时间,潜入同事的办公室,拿走了同事放在抽屉里的现金,这属于在特定场所秘密窃取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秘密窃取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察觉,但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取财行为,此时可能就不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己在偷取庚的财物时,庚已经发现了己的行为,但己仗着自己身强力壮,继续强行拿走财物,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综上所述,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同时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只有准确把握秘密窃取的认定标准,才能正确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类似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