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盗窃和侵占?
我遇到个事儿,有次我把包放一边去办事,回来发现包没了。后来得知可能是被人拿走了,但不确定这人是趁我不注意偷的,还是在我走后把包当成无主物占为己有了。我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盗窃和侵占这两种行为的,对我这个情况判断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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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盗窃和侵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们的界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犯罪对象上区分。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这里的“占有”,简单来说,就是财物处于他人实际控制的状态。比如,放在家里的物品、拿在手里的手机,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代为保管”就是别人把东西交给你帮忙保管;“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暂时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埋藏物”则是埋在地下的物品。比如,朋友让你帮忙保管的相机,你在公园长椅上捡到别人遗忘的钱包,或者在自家院子里挖出的埋藏的金银,就分别对应这三种情况。 其次,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在财物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秘密窃取并不要求别人完全察觉不到,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就行。比如,在商场趁人不注意偷拿商品。而侵占罪是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了财物,然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例如,帮朋友保管东西,后来不想还了。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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