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我之前遭遇了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损,现在我想申请行政赔偿,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机关提出。我不太清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怎么确定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其他什么机关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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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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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而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顺利获得赔偿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最基本的确定原则。简单来说,如果是某个具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您受到损害,那么这个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违法查封了您的店铺,给您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比如,公安局和城管局联合执法时,违法对您的车辆进行扣押,那么公安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有些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了一定的行政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它们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规授权进行收费管理,若其违法收费给您造成损失,它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代收某项费用,村委会在代收过程中违法多收了您的费用,那么乡政府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最后,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确保了即使原赔偿义务机关不存在了,您依然能找到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总之,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要准确找到赔偿义务机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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