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三性是怎样认定的?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三性指的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是判断证据能否被法院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的重要标准。下面我们来详细看看这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是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简单来说就是证据要真实存在,不能是伪造或虚假的。这就要求证据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法院在认定证据真实性时,会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比如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合同原件、现场拍摄的照片等,其真实性通常更高。传来证据是经过转述、复制等中间环节的证据,法院会更谨慎地判断其真实性。此外,法院还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某个证据与其他已经被认定为真实的证据相互矛盾,那它的真实性就可能存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是合法性。合法性指的是证据的取得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从取得方式上看,证据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通过暴力、威胁、欺诈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形式方面,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例如,证人证言一般需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如果证人证言不符合这些形式要求,可能会影响其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明确了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规则。 最后是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如果一个证据与案件毫无关联,即使它是真实合法的,也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法院在判断关联性时,会考虑证据是否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待证事实,如果证据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原告是否实施了该违法行为,那么这个证据就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性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符合三性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