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奸既遂在涉及肛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

我不太清楚在性行为中涉及肛门时,法律上对于强奸既遂是怎么认定的。之前听说过关于强奸既遂的认定标准,但不清楚涉及肛门这种情况有没有特殊规定,想知道具体是以什么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既遂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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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奸既遂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反抗能力的妇女,也包括没有反抗能力的妇女。 对于强奸既遂的认定,在传统认知里,在针对女性的强奸犯罪中,理论上存在着接触说、插入说等不同学说。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强奸(即对象为已满14周岁女性),一般采用“插入说”作为既遂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当男性的生殖器插入女性的生殖器时,才认定为强奸既遂;如果仅仅是性器官的接触,则认定为强奸未遂。 当涉及到强奸行为中的肛门情况时,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强制肛交”行为。在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强制肛交”行为单独设定罪名,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按照强奸罪来处理的。对于涉及肛门的强奸既遂认定,同样遵循“插入说”。即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插入被害人的肛门,就构成强奸既遂。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涉及肛门的强奸既遂认定与传统强奸既遂认定在标准上类似,都是以插入为标志,并且适用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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