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仲裁管辖权?


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也就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确定仲裁管辖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仲裁协议。这是确定仲裁管辖权的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且协议中选定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才可能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或者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仲裁管辖权的争议。例如,若协议中只约定了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双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很可能就没有管辖权。 其次是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且该事项必须属于法律允许仲裁的范围。《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就是说,仲裁管辖权仅限于当事人约定的且法律允许仲裁的事项范围内。如果当事人将不在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或者法律禁止仲裁的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将没有管辖权。 再者是地域因素。虽然仲裁不像诉讼那样有严格的地域管辖限制,但某些情况下地域也会影响仲裁管辖权的确定。比如,有些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案件与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有一定的联系。例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可能会作为参考因素。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关键还是要看仲裁协议的约定。 最后是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没有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参与了仲裁审理,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其认可了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管辖权问题就完全不存在了,如果在后续的程序中发现存在严重的管辖权瑕疵,仍然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总之,确定仲裁管辖权需要综合考虑仲裁协议、仲裁事项、地域因素以及当事人的行为等多个方面,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