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该如何确定?

我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其中有一些附期限的债权。对于这些债权数额的确定我不太清楚该按照什么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不知道是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还是要考虑期限内的利息、逾期的费用等因素。希望了解下法律上对于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确定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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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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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确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附期限破产债权。附期限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附有一定期限的,只有在期限到来时,债权人才能够行使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就需要对这类债权的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是确定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关键。也就是说,不管债权原本约定的期限是否已到,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债权就被视为已经到期,这保障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避免因期限未到而无法及时参与破产分配。同时,对于附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受理那一刻起就停止计算利息,这也是为了保证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避免因利息的持续计算导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对于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具体确定方法,首先需要看债权是否附有利息。如果是附利息的债权,那么在确定数额时,应当以本金加上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产生的利息来计算。例如,甲企业对乙企业享有一笔附期限的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该债权已经存续了2年,那么此时该附期限破产债权的数额就是本金100万元加上2年的利息10万元(100×5%×2),共计110万元。 如果是不附利息的债权,那么债权数额就直接按照债权本金来确定。比如,丙企业对丁企业享有一笔不附利息的附期限债权,本金为50万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该债权的数额就是50万元。 此外,在确定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债权附有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等费用也应当作为债权数额的一部分进行计算,但同样要遵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的原则。同时,如果债权存在担保等情况,担保物的价值也会影响债权数额的最终确定。担保物的价值可以优先用于清偿债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那么不足部分仍然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总之,附期限破产债权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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