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
在生活中,建筑物致人损害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那么,该如何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建筑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通俗来讲,就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需要分不同情况。如果是建筑物倒塌、塌陷,一般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担责,除非他们能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要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就由这些人承担责任。比如,建设单位选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 致建筑物倒塌伤人,那么建设单位就要担责。
而对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证明自己没过错,不然就要承担责任。举个例子,一家商店门口的招牌掉落砸伤行人,商店作为招牌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招牌的安装、维护等方面没有过错,就要对行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招牌掉落是因为安装公司安装不牢固导致的,商店在赔偿后可以向安装公司追偿。总之,确定责任人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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