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要了解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多项权利。当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使了这些本属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时,就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通常采用“接触 + 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著作权人的作品。比如,著作权人的作品已经公开发表,或者被控侵权人有合理的途径能够获取该作品,这就满足了“接触”的条件。例如,某部小说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很多人都可以轻易下载阅读,那么其他人就有了接触这部小说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则是判断侵权的关键。这需要对比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是否相似。这里的表达包括作品的情节架构、人物形象、语言风格等方面。但要注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是思想。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思想相同,并不构成侵权,只有表达相似才可能侵权。比如,很多作品都可能有爱情、冒险等主题思想,但具体的故事情节、人物塑造等表达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两部小说的情节发展、人物关系等细节都高度相似,那就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比如,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如果被控侵权人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总之,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接触 + 实质性相似”原则、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等因素。如果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