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合同共同起诉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多份合同共同起诉的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探讨。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多份合同中都有有效的管辖协议,且协议选择的是同一法院,那么该法院就是管辖法院。比如,甲乙之间签订的三份合同都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A地法院管辖,那么当事人共同起诉时就应向A地法院提起。 其次,如果多份合同中的管辖协议选择了不同的法院,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一般来说,若各合同的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且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法院通常会考虑将案件合并审理。但最终能否合并以及由哪个法院管辖,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甲和乙签订的两份合同,一份约定由合同履行地B地法院管辖,另一份约定由原告住所地C地法院管辖,此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若多份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甲向乙购买货物,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乙作为交付货物的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甲可以选择向乙所在地法院或者乙住所地法院起诉。 总之,多份合同共同起诉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合同中的管辖协议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顺利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