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怎样认定的?
我开车的时候因为赶时间,有超速和违规变道的行为,结果差点引发交通事故。我很担心自己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了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想了解下这个罪是怎么认定的,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该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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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准确的单独罪名表述,与之相关的有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通俗来讲,就是在道路上有一些特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比如,某人喝了很多酒还开车上路,即使没有撞到人或其他车辆,只要被检测出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种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它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程度,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闹市区故意高速驾车冲撞人群,这种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就会以该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判断一个危险驾驶行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要看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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