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如何认定?


离婚损害认定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对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的过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为离婚损害的认定提供了法定的情形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存在这些法定过错行为时,另一方才有可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重婚而言,它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登记,也包括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一方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别人领取了结婚证,或者与他人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这就构成了重婚。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一方长期和婚外的某个人居住在一起,形成了类似夫妻生活的状态,但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像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辱骂,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就属于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表现为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折磨、摧残或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等行为。例如,一方长期对老人或者孩子不管不顾,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这就属于遗弃行为。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一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互助等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认定离婚损害时,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即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由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同时,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害。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