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强迫写欠条?
我之前好像是在不太对的情况下写了个欠条,现在心里很不踏实,总怀疑自己当时是不是被强迫写的。但我又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情况能算被强迫写欠条,想了解一下认定的标准是什么,要是真的是被强迫写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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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被强迫写欠条,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首先是证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比如,被强迫写下借条后,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与对方沟通时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其证人证言也能作为认定依据;若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拍录取证,这视听资料同样有效。 其次,从法官审查角度来说,通常会从三个大方向判断。一是审查双方陈述及见证者陈词。法官会详细了解当事人和目击者对当时情况的描述,对比各方说法是否存在矛盾等。二是考证借条书写形式的合理性。比如书写欠条的时间、地点、字迹状态等是否存在异常,有没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三是查阅公安部门关于此类事件的报警记录,若有相关报案记录,能为认定提供重要参考。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表明,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写下的欠条,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欠条,撤销后欠条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强迫写下的欠条,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结果。 相关概念: 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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