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合同应如何确定应诉管辖?

我和一家外国公司签了合同,现在因为合同的事儿起了纠纷。我不知道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也不清楚对方要是起诉我,应该由哪个法院来管。我想了解一下,像这种涉外合同,在确定应诉管辖方面有什么规定和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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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合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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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合同纠纷中,确定应诉管辖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乎到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进行诉讼。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应诉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当一方当事人向某个法院提起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那么就视为该法院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而涉外合同,是指合同中有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涉及到国外因素。 确定涉外合同应诉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涉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约定,如果以后发生纠纷,由哪个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来管辖。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是法定管辖。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如果合同是在中国签订并履行的,那么中国相应地点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三是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一开始受诉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但只要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就相当于默认了该法院的管辖权。 此外,对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涉及这几类合同的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总之,在涉外合同纠纷中确定应诉管辖,要先看合同中是否有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同时还要注意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特殊规定。这样才能准确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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