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下,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里,这个存款数额是怎么认定的呢?比如有些钱可能有进有出,还有一些是利息又转成本金的情况,这些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算数额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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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认定,这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是有明确方法的。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这里的全额计算,通俗来讲就是不管这笔钱后来是怎么流转的,最初吸收进来了多少,那这个数额就是基础的认定数额。例如,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了1000万元的资金,那这1000万元就是最开始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形。比如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打个比方,张三参与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一开始投了10万元,获得了2万元回报后,又把这12万元再次投入进去,那么在认定数额时,这后来投入的12万元还是要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里的,但在最后量刑的时候,法官会把张三这种重复投资的情况考虑进去。 还有,在计算数额时,对于行为人吸收的资金,要区分是直接吸收的还是通过中间人等其他方式间接吸收的,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是非法吸收到行为人手中的资金,都要计算在内。另外,如果在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一部分,虽然这部分归还的钱还是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里,但在量刑的时候,法官会根据归还的情况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它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以吸收资金全额计算,又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和情节,最终准确认定数额并合理量刑,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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