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疾病史的职工在加班途中死亡,单位要负责吗?


在探讨患有疾病史的职工在加班途中死亡单位是否要负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工伤保险条例》,这是处理此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因特定的事故伤害,并且职工非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患有疾病史的职工在加班途中是因为遭遇了上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导致死亡,那么是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的,单位一般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职工死亡并非由于上述规定中的事故伤害,而是因为自身疾病发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关键要素。加班途中通常不属于“工作岗位”,所以一般情况下单纯因为自身疾病在加班途中死亡,很难直接认定为工伤,单位可能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完全没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如果单位存在安排加班不合理,严重超出正常工作强度等情况,导致职工身体过度劳累,诱发疾病死亡,职工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过,这需要家属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的过错与职工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家属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患有疾病史的职工在加班途中死亡,单位是否要负责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职工家属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