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时该如何确定管辖?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仲裁条款,选了一个仲裁机构。后来发现这个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现在合同出问题了,我不知道该找哪个地方处理这个纠纷,是去法院起诉,还是有其他办法确定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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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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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民事交往中,当事人常常会在合同里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然而,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并不存在。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确定管辖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诉讼则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就意味着仲裁协议中的这一关键要素缺失。 当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但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那么该仲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不能再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选定一个存在且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双方无法就重新选择仲裁机构达成一致,那么当事人就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在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时,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总之,当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时,当事人首先要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可以尝试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若无法达成,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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