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维权的时效和权益保障。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里的“知道”是指当事人已经明确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般的常理和情况,当事人有合理的途径和能力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则。 在工资支付争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拒绝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在承诺支付期限届满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也未承诺支付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以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工伤待遇争议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劳动者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对认定结果不服,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就可以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