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事由应如何确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最高额抵押权的业务。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事由不太清楚该怎么确定,不知道有没有明确的方法和依据。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操作中,到底要通过什么方式来确定这些债权事由,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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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事由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首先,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所担保的债权事由就可以确定。这就好比我们和别人约定在一年时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产生的债权,一年时间到了,这个时间段内的债权情况就明确了。
其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此时债权事由也会得以确定。举个例子,如果双方没有说清楚债权确定的时间,那么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开始算,过了两年,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就可以要求确定债权了。
再者,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时,债权事由确定。比如双方约定的交易类型已经结束,不会再有新的债权产生,那么现有的债权情况就确定下来了。
还有,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债权确定。因为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会影响其价值和后续的处置,所以此时债权需要确定。
最后,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这种情况下债权也会确定。因为破产或者解散意味着主体的法律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债权情况也需要明确下来以便进行后续的处理。总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事由的确定有多种情形,我们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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