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怎样确定效力?
我参与了一场调解,调解书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但我不太清楚这些条款是否有效,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来判断。我就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是按照怎样的方式和标准来确定其效力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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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效力问题时,我们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得明白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而违约条款,就是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确定调解书中违约条款的效力,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基本原则上来说,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调解书中的违约条款,如果签订双方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在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约定了该条款,并且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违约条款一般就是有效的。
比如,在合同纠纷的调解中,双方约定如果一方未按照调解书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需要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只要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违约金比例没有过高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同时也不违反法律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那么该违约条款就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违约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方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条款内容明显不公平,损害了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违约条款。另外,如果违约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的违约责任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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