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事故中,确定举证责任对于解决纠纷至关重要。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重要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一般情况下,谁主张对方有过错,谁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就像在医疗事故里,如果患者认为医院的治疗有问题导致了事故,那么患者通常要承担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责任。这是因为在正常的民事纠纷里,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主张权利的一方要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事故中的体现。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说,先假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情况往往是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导致患者难以收集证据证明其过错,所以法律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此外,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患者能证明使用了医疗产品并且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在实践中,患者要积极收集与医疗事故相关的证据,比如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而医疗机构也有义务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在纠纷发生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这样才能保证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纠纷也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