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我跟人起了点冲突,当时场面有点混乱,不知道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判定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具体有哪些方面的考量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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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捣乱破坏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这时候就可能触犯这个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的随意殴打,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打人。比如说,仅仅因为看别人不顺眼就动手打人,而且把人打伤了,或者拿着凶器打人,这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了。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例如,一直追着别人不放,或者长时间辱骂别人,让别人没办法正常生活、工作,甚至导致别人精神出问题或者自杀,这种情况就会被立案追诉。 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像强行拿走别人价值比较高的东西,或者多次故意破坏、占用别人财物,都是不行的。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让正常的秩序无法维持,也会被立案处理。所以,如果涉及到类似行为,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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