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要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是犯罪主体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只要你是年满16岁,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就可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且这种故意往往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当目的,而不是基于某种合理的诉求。比如,有的人就是为了在朋友面前显示自己很厉害,故意去挑衅他人、闹事,这就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般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致轻伤等情况。(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长时间追逐他人、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他人等行为,达到一定恶劣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像强行拿走别人的东西,或者故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情况。(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 最后是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和稳定的社会状态。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种公共秩序,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当这些条件都符合时,才能认定构成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