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在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时,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首先,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等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是指加害人实施了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生态等危害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超标排放废水、废气,随意倾倒固体废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明确了污染环境行为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其二,要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包括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以及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人身损害可能表现为因吸入污染空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等;财产损害可能是农作物因污染而减产等。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比如河流被污染导致水生生物死亡、生态系统功能受损等。 其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复杂。因为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复杂性、潜伏性等特点。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只要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即可,而由侵权人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此外,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需要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并且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侵权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