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在探讨试用期效力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 关于试用期效力的认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试用期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那么超出部分是无效的。例如,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多出来的一个月试用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是试用期的工资。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这几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符合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再者是试用期的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以自己主观的感觉来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需要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等证据。 最后是试用期的约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载体,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那么这种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认定试用期的效力需要综合考虑期限、工资、解除条件和约定形式等多个方面,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当劳动者遇到试用期效力方面的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