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文字商标侵权?


文字商标侵权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法律标准的过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文字商标。文字商标就是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像“可口可乐”“华为”这些,它们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 要认定文字商标侵权,第一步是判断是否存在有效的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文字商标,其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才受到法律保障。 接着,要看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简单来说,就是被控方是否在商业活动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比如,将别人注册的文字商标印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店铺招牌上,或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然后,需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文字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相同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两个文字完全一样。而近似的判断就相对复杂一些,要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综合考量。比如,“娃哈哈”和“哇哈哈”,在读音和字形上非常相似,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后,还要看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这里的相关公众,就是与该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如果使用被控侵权的文字,容易让这些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或服务来自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有特定联系,那就可能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总之,认定文字商标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