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都是行政法领域中行政主体实施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在于其目的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是为了保障后续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比如,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明确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而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即时强制最突出的特征是其紧迫性和即时性。在情况十分危急时,行政主体没有时间遵循通常的程序,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应对紧急状况。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可能会立即采取强制疏散、隔离等措施。 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适用条件上。行政强制措施一般适用于有违法行为发生或存在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但尚未达到紧急状态的情形;而即时强制则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危害的情况下适用。 在实施程序方面,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有较为严格和规范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步骤进行操作;而即时强制由于情况紧急,往往无法遵循完整的程序,更强调即时性和灵活性,但事后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补正。 总之,虽然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都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但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准确区分二者,有助于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