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产生的时间点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为了达成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和乙商量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甲为了套取乙的商业秘密,假意和乙进行谈判,在得知秘密后却拒绝签约,给乙造成了损失,此时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当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向乙交付货物,但是甲到期没有交付,这就是甲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则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情形、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 最后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而做出的付出,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失去的其他交易机会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的期待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100万元卖给乙,但是甲违约不卖了,此时乙的期待利益可能就是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因重新寻找房屋而产生的费用等。总之,准确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