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就是双方还在商量合同条款、还没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而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产生的。比如说,甲和乙正在商谈一份买卖合同,在这个过程中,甲故意隐瞒了商品的重要缺陷,导致乙遭受损失,这时甲承担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甲和乙已经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甲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那甲承担的就是违约责任。 其次是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需要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则主要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当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会成立而放弃的其他交易机会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比如,乙因为甲的违约,不仅损失了已经支付的货款,还失去了原本可以通过转卖该商品获得的利润,这些都可以要求甲赔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而关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这些方面的对比,我们就能较为清晰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了。





